Description:... 這篇論文旨在探討:當大法官面對違反平等之授益排除這種案件的時候,應作出如何之違憲宣告?申言之,當有一個法規範只給予A 群體利益,卻不給予B 群體利益,假使這樣的法規範牴觸憲法第7 條的平等原則,則大法官應作出何種違憲宣告?這個問題的特殊地方在於,立法者手上握有多種清除此違憲狀態的可能方法。讓A 跟B 都拿到利益,是一種平等;讓A 跟B 都拿不到利益,是一種平等;讓A 跟B 重新以另外一種方式來分配利益,也是一種平等。因此,此時大法官應作出何種違憲宣告,即有待思量。在回顧完我國的司法實務以及學說文獻之後,這篇論文嘗試參考德國法方面的見解,來為這個問題尋求解方。在德國,對於這個問題可能的解方有三種:「單純違憲宣告」、「部分無效宣告」以及「全部無效宣告」。這篇論文在介紹完這三種違憲宣告模式之後,嘗試討論其在我國法上適用的可行性,並提出個人的見解。最後,這篇論文並以這項個人的見解作為標準,回頭檢視我國的學說見解以及司法實務。
這篇論文旨在探討:當大法官面對違反平等之授益排除這種案件的時候,應作
出如何之違憲宣告?申言之,當有一個法規範只給予A 群體利益,卻不給予B 群
體利益,假使這樣的法規範牴觸憲法第7 條的平等原則,則大法官應作出何種違
憲宣告?這個問題的特殊地方在於,立法者手上握有多種清除此違憲狀態的可能
方法。讓A 跟B 都拿到利益,是一種平等;讓A 跟B 都拿不到利益,是一種平
等;讓A 跟B 重新以另外一種方式來分配利益,也是一種平等。因此,此時大法
官應作出何種違憲宣告,即有待思量。
在回顧完我國的司法實務以及學說文獻之後,這篇論文嘗試參考德國法方面
的見解,來為這個問題尋求解方。在德國,對於這個問題可能的解方有三種:「單
純違憲宣告」、「部分無效宣告」以及「全部無效宣告」。這篇論文在介紹完這三種
違憲宣告模式之後,嘗試討論其在我國法上適用的可行性,並提出個人的見解。最
後,這篇論文並以這項個人的見解作為標準,回頭檢視我國的學說見解以及司法實
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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